蔣成旭:論行政息爭台包養經驗協定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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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息爭協定是行政機關為完成社會協調穩固,與當事人相互妥協,商定行政法上的權力任務來化解膠葛的一種協定。行政息爭協定既是一種行政協定又是一種膠葛處理方法,具有契約上與訴訟上的雙重效率:作為一種協定,它經由過程確認原有的法令關系或創設新的法令關系來分派兩邊的權力任務,即便法令上的真正的與協定確立的權力任務紛歧致,兩邊仍受協定拘謹;作為一種合意型膠葛處理方法,它可以或許發生訴訟法上的法式抗辯,當一方就原膠葛再行告狀時,除非協定效率被覆滅,不然法院不克不及逕而審查原膠葛。協定兩邊可經由過程主意效率瑕疵來覆滅協定效率,從而恢回復復興膠葛的可爭論狀況:基于嚴重曲解撤銷協定的,曲解的嚴重水平須足以顛覆兩邊息爭的基本;針對行政行動能否符合法規或能否應予撤銷的息爭協定有效,歸納綜合地廢棄訴訟權力或其他接濟權力的商定有效。

要害詞: 息爭協定 行政協定 行政訴訟 多元膠葛處理

 

一、引言

行政法上,依合意化解膠葛的需求普遍存在,[1]膠葛兩邊往往會測驗考試協商溝通,用協定的情勢商定膠葛處理計劃,俗稱“私了”。罕見的有行政賠還償付息爭協定、息訴罷訪協定、各類訴訟外息爭協定和訴訟中的調停協定等,用最高國民法院的話來歸納綜合就是行政法上“專門處理膠葛的協定”。[2]外行政膠葛多元化解的年夜佈景下,這類協定的法令位置及其法令效率關系著膠葛本質化解的後果,也關系著非訴訟解紛機制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連接與共同。以後,司法實務中曾經廣泛將這類協定作為行政協定歸入了行政訴訟,[3]如最高國民法院以為息訴罷訪協定合適行政協定的法定要件,屬于行政協定。[4]這在必定水平防止了行政機關將這類協定濫用為一種姑且維穩手腕。[5]

但是,單單付與行政協定的法令位置還遠遠不敷。以後的司法實行中,障礙此類協定充足發揮膠葛化解效能的焦點題目在于,應該付與此類協定如何的法令效率?起首是法式方面的法令效率題目,如息爭后當事人又就原膠葛告狀,法院畢竟是以被告訴權不受協定的影響為由逕而審查原膠葛,仍是以協定對訴權具有束縛力、被告損失訴之好處為由採納告狀?其次是實體方面的法令效率,即息爭協定與原膠葛法令關系的處置題目,如行政侵權產生后兩邊簽署行政賠還償付息爭協定,此時受益人基于原膠葛的法定賠還償付懇求權能否被協定懇求權所替換?息爭后一方又反悔懇求撤銷息爭協定的,法院又該若何處置?

行政息爭與平易近事息爭系出同源,[6]法國行政息爭協定大批鑒戒了平易近事息爭軌制,德國公法上的息爭合同在組成要件等方面也帶有德公民法典的明顯印記。有鑒于此,本文擬從行政息爭的既有實際動身,鑒戒平易近法息爭相干實際,聯合我國行政膠葛的特色,測驗考試建構行政法上的息爭協定,并會商其法令效率。

二、息爭協定的行政法結構

傳統年夜陸法意義上的行政息爭協定本就是一種典範行政協定,德國的《聯邦行政法式法》和我國臺灣地域“行政法式法”中都有專門規則。我國《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也規則了復議息爭,《行政訴訟法》規則了訴訟調停以及息爭撤訴等。行政法上的息爭協定之所以可以或許成為一種典範行政協定,緣由在于其特別的契約目標即化解行政膠葛,與行政息爭協定有關的一系列規定結構都是繚繞著這個目標睜開的。實際上,行政息爭協定可被界說為:一種以化解行政膠葛為目標,膠葛的兩邊針對法令關系的不明白狀況做出相互妥協,并經由過程行政法令關系來從頭分派權力任務的協定。以此為基本,息爭協定的行政法結構可回納為三個要點:其一,行政息爭協定的實質特征是其化解行政膠葛的契約目標;其二,行政息爭協定的焦點要件是法令關系的不明白狀況和兩邊作出相互妥協;其三,行政息爭協定經由過程行政法令關系來從頭分派權力任務。

(一)行政息爭協定的實質特征:化解行政膠葛的契約目標

實行中,某一特定的協定屬于何種契約類型凡是是依據其主給付任務來判定的,但息爭協定比擬特別,它是依據其契約的目標來界定的。[7]經由過程合意完成膠葛處理的目標,其實質是膠葛兩邊經由過程協定事後分派了協定內在的事務包養網 與法令上真正的紛歧致的風險,并表現在息爭協定所斷定的權力任務中。關于這一點,可以經由過程將息爭協定與訴訟法式停止對比來闡明。訴訟法式處理膠葛的方法是經由過程舉證質證等法式來盡能夠廓清法令上的真正的,而息爭協定則是宣布法令上的真正的不再主要,并斷定當事人之間自此以后受何種權力任務束縛,從而創作發明法令上的戰爭。[8]廢棄尋求法令上的真正的必定隨同著一種風險,即息爭協定的設定與法令上的真正的紛歧致。息爭協定得以化解膠葛的緣由就在于,兩邊經由過程合意對這種紛歧致的風險停止了分派和處理,事后不克不及以這種紛歧致為由再行主意。是以,假如某個協定含有“即便與法令上的真正的情形不符,兩邊依然為此息爭,并接收此息爭協定拘謹”的後果意思,那么它就能組成息爭協定。[9]對于因協定的設定與法令上的真正的紛歧致而能夠包養 產生的好處或晦氣,協定兩邊曾經在協定中做了處罰,不得以這種紛歧致為由再行主意。這種“既然選擇息爭,就要蒙受息爭帶來的不斷定性”的風險理念是差別于其他協定的實質特征。[10]

例如,當事人的衡宇遭行政機關守法撤除,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賠還償付訴訟,但需求對本身喪失承當舉證義務,以取得法令上真正的的賠還償付額;當事人也可以經由過程息爭協定商定賠還償付額,但同時要蒙受商定賠還償付額能夠高于或低于訴訟斷定金額的風險。假如簽署了息爭協定并失效,那么對于協定兩邊而言,若法令上真正的的賠還償付額超越了協定商定的金額,則當事人曾經在息爭協定中廢棄了請求行政機關給付超越部門的懇求權;若協定商定的金額超越了法令上真正的的賠還償付額,則行政機關曾經在息爭協定中廢棄了請求當事人返還超越部門的懇求權。

(二)行政息爭協定的焦點要件:法令關系不明白狀況和相互妥協

由于息爭協定以協定目標作為界定尺度,是以判定某一協定能否組成息爭協定,實質上是在辨認兩邊能否意在經由過程將異于真正的之風險停止事後分派來完成定分止爭的目標。要辨認這種契約目標,就須借助息爭協定特有的組成要件:一是契約兩邊的法令關系處于不明白狀況,二是契約兩邊做出相互妥協。傳統行政法實際在此基本上,為緊張依法行政、意思自治和權力維護之間的張力,行政息爭協定的組成要件比平易近事息爭多了一些限制。

1.法令關系不明白狀況

既然是為清楚決膠葛,成立息爭協定須有膠葛的存在。膠葛是指兩邊之間的法令關系存在現實或權力的不明白狀況。[11]起首,這種不明白狀況可所以客不雅的,好比基于某種緣由無法查明兩邊之間法令關系的客不雅情形,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域的行政息爭軌制、我國原《行政息爭試點實行措施》所確立的行政息爭軌制,[12]都請求行政息爭以“案件現實或許法令關系尚難完整明白”為條件。更罕見的是實務中的如下情形:衡宇的權證狀況難以查明,于是兩邊商定依照有證衡宇的尺度予以安頓抵償,當事人許諾息訴罷訪。[13]其次,這種不明白狀況也可以只是一種客觀上的不明白狀況,好比針對某個斷定的法令關系,兩邊基于分歧的見解存在互為對峙的主意。例如,對于抵償安頓的衡宇面積,當事人以為未到達抵償尺度,行政機關持相反見解,經調停后兩邊商定補充必定的面積且不得再反悔。[14]

在意思自治準繩主導下,平易近事息爭對于法令關系的不明白狀況并無窮制,但行政法受依法行政準繩的主導,可得息爭的不明白狀況存在兩方面限制。一方面,可得息爭的不明白狀況限于客觀權力相干的不明白狀況。法國行政法請求,有關既存法令關系的內在的事務,如金額、多少數字、行動方法、錯誤水平等的膠葛可得息爭,而作為條件的行政法令關系自己能否守法或應予撤銷的膠葛,不得息爭。[15]這一限制防止了行政機關以“出賣”公權利或就義公共好處的方法換取膠葛的停息。我國的訴訟調停范圍限于行政賠還償付、抵償和行政裁量等行政公道性題目,很年夜水平上也是由於這類膠葛更多地是客觀權力上的爭論,停止和諧處置可以或許與“公權利不得處罰”的信心兼容。[16]假如兩邊就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告竣了息爭,如許的協定則是有效的,下文在剖析行政息爭協定有效的特殊事由時,將具體睜開。另一方面,法令關系的不明白狀況需消耗甚巨才幹消除,不克不及動輒息爭。德國行政法請求行政息爭之前行政機關必需曾經窮盡查詢拜訪手腕,防止行政機關在法律經過歷程中怠于實行查詢拜訪任務。[17]是以,外行政息爭協定產生爭議時,行政機關需求證實在息爭前曾經實行了公道的查詢拜訪任務。

息爭協定處理膠葛的合法性基本在于兩邊的合意,[18]是以兩邊告竣息爭合意之時,法令關系至多在兩邊客觀上是不明白的。一個干證是《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說明》(以下簡稱《實用說明》)第84條規則:“國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法第60條第1款規則的行政案件,以為法令關系明白、現實明白,在征適當事人兩邊批准后,可以逕行調停。”此處“以為法令關系明白、現實明白”的主體是國民法院,而不是對訴訟兩邊客觀狀況的請求。假如兩邊客觀上亦以為法令關系明白、現實明白,膠葛從一開端就不會發生。

2.兩邊做出相互妥協

成立息爭協定須兩邊做出相互妥協。妥協指的是限縮或廢棄己方的好處或主意,或以其他好處換取對方對己方主意的認可。[19]妥協要件的重要感化在于表現兩邊處理膠葛的意愿,從而幫助辨認協定能否具有事後分派風險的契約目標,主要感化是表現兩邊為告竣息爭而支出的風險對價是絕對公正的。息訴罷訪協定中“當局出錢或許是賜與其他利益、上訪人息訴罷訪”就是一種相互妥協。實務中行政機關一方的妥協還表示為賜與高于普通尺度的安頓抵償、額定賜與當事人低保包養網 待遇等,當事人一方的妥協集中表示為廢棄告狀、廢棄請求行政賠還償付、不再上訪等。[20]

因兩邊須做出相互妥協,息爭協定凡是都是雙務契約,由此引出行政息爭協定與平易近事息爭的另一主要差別,即妥協的合比例請求與公道聯絡請求。平易近事息爭的妥協取決于膠葛兩邊的客觀熟悉,至于客不雅上能否組成妥協、妥協之間能否具有聯繫關係在所不問,[21]而行政法上的妥協有所分歧。德國行政法式法請求雙務契約在給付內在的事務上是相當的,且制止給付內在的事務有分歧理的聯絡;[22]法國行政法也請求息爭的妥協必需基于既存的法令關系而做出,且兩邊的妥協須具有必定的合比包養網 例性。[23]緣由在于,行政機關與當事人必需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之內停止商量息爭,行政機關既不克不及讓步過度(包含認可本不存在的法令關系)而“出賣”公共好處,也不克不及讓步缺乏而“壓榨”當事人好處。[24]

(三)行政息爭協定經由過程行政法令關系來分派權力任務

具有上述兩項特有要件尚缺乏以組成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息爭協定,例如下文所述行政機關與當但現在…事人之間以改行安頓、薪水補發計劃為內在的事務的息爭協定,就需求放在平易近法或休息法的框架內往會商。行政法上的息爭協定除了要知足上述兩項特有要件外還須知足行政協定的普通要件。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定案件若干題目的規則》(以下簡稱《行政協定規則》)第1條的界說,行政機關為了完成行政治理或許公共辦事目的,與國民、法人或許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力任務內在的事務的協定,屬于行政訴訟律例定的行政協定。起首,關于“完成行政治理或許公共辦事目的”,司法實務的看法比擬分歧:化解膠葛是為了完成社會協調穩固,屬于行政治理所要完成的目的,例如,“終結上訪行動、完成社會協調穩固”,[25]“保護本地社會協調穩固與處置信訪事宜”等。[26]其次,關于協定主體,一些案件中是由村委會等組織與當事人簽協定,法院會基于膠葛的現實情形,好比現實實行協定任務(現實付出行政賠還償付金錢)的主體來判定村委會等組織能否受當局委托。[27]再次,關于“行政法上的權力任務”,有些協定商定的是改行安頓、薪水補發計劃等外容,法院以為不觸及行政法上的權力任務,故不是行政協定,而是一種外部人事關系膠葛的息爭協定,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8]行政息爭協定的符合法規要件也與普通行政協定基礎無異,例如,協定的商定超出了行政機關的法定權柄即是守法的,[29]等等。

綜上,行政法上的息爭協定是一種行政協定,它依附行政法令關系來分派兩邊的權力任務從而化解膠葛,終極是為了完成社會協調穩固的行政治理目的。同時,作為一種膠葛處理方法,它又是一種特別的行政協定,兩邊經由過程相互妥協來消除法令關系不明白的狀況,從而到達膠葛化解的目標。

三、行政息爭協定的效率內在的事務

盡管在實務中行政息爭協定已被付與了行政協定的法令位置,但司法實務中有關這類協定畢竟有如何的效率仍無所適從。要真正施展行政息爭協定的定分止爭效能,其應有的效率內在的事務亟待學理上的建構。恰如“定分止爭”由“定分”(分派權力任務)和“止爭”(避免再行爭論)組合而成,[30]學理上亦將息爭協定的效率內在的事務分為消極和積極兩個方面:在消極方面,息爭協定可得消除協定兩邊對息爭前法令關系的主意,即“止爭”;在積極方面,息爭協定可得確認兩邊之間原有的法令關系或創設新的法令關系,即“定分”。[31]行政息爭協定所應具有的效率內在的事務可以從這兩個方面睜開。

(一)避免再行爭論:訴訟法上的法式抗辯

息爭協定可得消極地消除協定兩邊對息爭前法令關系的主意,但畢竟若何才幹到達“消除”的後果,觸及到息爭協定與訴訟法式之間的關系,也是實務和學理上不合較年夜的焦點難點。綜公道論與實務上的看法,息爭協定在消極方面的效率內在的事務重要存在三種重要的結構計劃,筆者稱之為“契約效率說”、“訴訟抗辯論”和“既判力說”,此中“訴訟抗辯論”還可分為“訴包養網 訟上的法式抗辯論”和“訴訟上的實體抗辯論”。筆者以為“訴訟上的法式抗辯論”更契合我國行政訴訟的現實。

1.消除對息爭前法令關系的主意之三種計劃

一是“契約效率說”。該說是將“消除”僅懂得為基于契約的懇求權,具有契約意義上的效率,但不具有訴訟法上的效率,兩邊可以懇求對方不主意原法令關系,兩邊互負不主意原法令關系的行動任務。假如一方以息爭前法令關系告狀,僅產生違約後果,另一方基于息爭協定抗辯,不克不及抗衡法院對原膠葛的實體審查。例若有法院以為,膠葛兩邊能否簽署有息訴罷訪協定,在訴訟法式上不克不及影響當事人對原行政行動提告狀訟的權力。[32]假如簽署息爭協定后當事人反悔以原膠葛告狀,依據“契約效率說”,法院將直接就原膠葛停止立案審理。違約方可請求反悔方承當違約義務,但不克不及請求持續實行,由於息爭目標已無法告竣,沒有持續實行的能夠。實際中不乏如許一種不雅點,即出于對國民權益的維護,將息爭協定看作是一種特包養 別的“行政決議”,以為正如當事人對行政賠還償付決議、復經過議定定不服的(在告狀刻日內)可以隨時就原膠葛告狀一樣,息爭協定也應答應當事人肆意反悔,這在實質上與“契約效率說”分歧。

二是“訴訟抗辯論”。該說是在“契約效率說”基本上,將“消除”懂得為消除法院對原膠葛的實體審查。訴訟上的抗辯可分為法式抗辯和實體抗辯,前者意在使告狀因缺少訴訟要件而不得成立,進而消除法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抗辯成立時,法院應裁定採納告狀。后者是在法院實體審理經過歷程中,當事人針對絕對方的權力主意,提出權力妨害、權力覆滅、權力禁止之主意,抗辯成立時,法院應判決採納訴訟懇求。[33]據此,若采用“訴訟上的法式抗辯論”,那么息爭后一方以原膠葛向法院告狀,另一方以息爭協定作為抗辯,則法院不克不及逕而就原膠葛停止審理,除非息爭協定有效、被撤銷或已解除,不然將裁定採納告狀。例如,協定商定行政機關一次性給付3萬元、當事人罷訪息訴,后當事人再次訴請賠還償付,最高國民法院以為被告在協定中批准罷訪息訴、案結事了,且未能證實協定存在有效或可撤銷事由,協定對其具有束縛力,被告已損失了訴的好處。[34]若采用“訴包養網 訟上的實體抗辯論”,那么法院仍可以就原膠葛停止審理,息爭協定的抗辯成立時,法院判決採納訴訟懇求。例如,協定商定由行政機關抵償當事人520萬元、當事人認可膠葛所有的處置終了且權力任務回于覆滅,后當事人再次對統一事項提起行政賠還償付訴訟,最高國民法院以為行政機關曾經對當事人予以了賠還償付,進而支撐了原審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35]

三是“既判力說”。該說是在“訴訟抗辯論”基本上更進一個步驟,以為息爭協定擁有相當于法院判決既判力的效率。既判力指判決一旦失效,當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意與該判決相反的內在的事務,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做出與該判決沖突的判定。[36]在羅馬法中,息爭的效率不小于判決,是一種訴訟結束的緣由。[37]法國行政法即是采用“既判力說”,法國中心行政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一個兩造當事人世所正常締結的息爭契約,足以作為任務實行之根據,而得以成為嗣后任何爭訟的妨礙。”[38]一方面,針對原膠葛的告狀將基于一事不再理而不被受理。另一方面,息爭協定準繩上無須司法確認便擁有強迫履行力,可直接成為履行名義。這簡直與法院的判決擁有了雷同的位置,只是判決的撤銷須經上訴或審訊監視法式,而息爭協定仍如普通協定那樣經由過程訴訟來撤銷。

2.“訴訟上的法式抗辯論”更契合我國行政訴訟的現實

起首,“既判力說”不合適我國的現實。在我國,即便是法院掌管下告竣的調停協定也不具有既判力和強迫履行力,具有既判力且能作為履行名義的是調停書而非調停協定。自行協商告竣的行政息爭協定、訴訟中告竣的撤訴息爭協定等也須經法院停止司法確認后才具有既判力和履行力。[39]

其次相親對象,名字叫陳居白。親戚說他長相不錯、收入,“契約效率說”難以完成定分止爭的目標。由于息爭協定的實行價值就在于終止膠葛,假如反悔方就原膠葛的告狀仍能毫無妨礙地獲得法院的受理審查,無異于答應反悔方肆意顛覆息爭協定,不單處理膠葛的目標不克不及完成,息爭協定自己也能夠成為紛爭之源。[40]將息爭協定看作是特別的“行政決議”、答應當事人肆意反悔的不雅點,看似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但兩邊的合意行動究竟分歧于雙方決議,這種不雅點不只使得息爭協定定分止爭的效能年夜打扣頭,並且在實質上有違契約精葉老師。力,否認了合意型膠葛化解方法的自力價值。既然選擇了依合意化解,那么理應尊敬兩邊的合意與契約效率,何況契約法上也有誠信準繩、公正準繩等多種機制可以維護弱勢方。以休息息爭為例,法令(《休息爭議調停仲裁法》等)也會對休息者賜與必定的維護,但法令并沒有付與休息者在休息息爭中肆意毀約的權力,只要在休息息爭協定被確認有效或撤銷后,基于原膠葛的主意才幹從頭取得法院的審理。[41]

再次,采用“訴訟上的實體抗辯論”不難招致法令關系的前后牴觸,且晦氣于多種膠葛處理機制的相互共同。其一,作為法式抗辯,法院并未對原膠葛停止實體審查,裁定採納告狀后,反悔的一方可另行覆滅息爭協定效率,再就原膠葛停止訟爭。但假如作為實體抗辯,法院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將對原膠葛發生既判力,若反悔的一方覆滅息爭協定效率勝利,法令關系恢復到原膠葛狀況,就和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發生牴觸。這種牴觸的本源在于,良多法院純真地將石的葉則被網友痛罵無腦無能。息爭協定的存在與實行看成結案件現實的一部門,疏忽了如許的“案件現實”會因協定效率的覆滅而產生轉變;即使協定曾經包養 實行終了,已給付的賠還償付金或財物也可以基于《平易近法典》第157條予以返還。法院一面受理并審查了基于原膠葛的告狀,一面又保持了息爭協定的效率,就招致自相牴觸。其二,作為法式抗辯,在法院採納告狀后,當事人還可以追求其他訴訟外膠葛處理機制。但假如作為實體抗辯,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將對原膠葛發生既判力,會對當事人追求其他訴訟外膠葛處理機制形成妨害。

最后,“訴訟上的法式抗辯論”最合適膠葛兩邊依合意化解的凡是意思,并且息爭協定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過渡也會更具法系統的融貫性。其一,息爭協定的解紛機制在于兩邊合意決議廢棄尋求法令上的真正的,并對協定商定與法令真正的紛歧致的風險做出了事後分派,是以息爭協定凡是都包括“不告狀合意”。比擬于其他看法,“訴訟上的法式抗辯論”最合適這種“不告狀合意”所尋求的後果。其二,這種“不告狀合意”并非徹底廢棄告狀。當事人可以經由過程主意協定有效、行使撤銷權、基于法定或商定的解除前提行使解除權等方法覆包養網 滅息爭協定效率,使原膠葛恢復爭論狀況,再就原膠葛告狀。誠若有學者所言,無妨將息爭協定的解紛機制懂得為一種狹義的“一事不再理”,即統一膠葛只能以一種膠葛處理方法終結,告竣息爭協定后不得再行訴訟。[42]總之,“訴訟上的法式抗辯論”既能保證息爭協定作為合意型膠葛化解方法的自力價值,也能在更年夜水平上增進息爭協定施展訴訟外定分止爭的功效,同時又能確保行政訴訟的終極判決,不會使行政行動因包養 “私了”而逃走司法的監視。

實務中,對于原膠葛已存在息爭協定的,最高國民法院也多采用採納告狀裁定,但也有個體案件采用了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值得商議。如行政機關與當事人就強迫撤除形成的喪失告竣息爭協定并實行,事后當事人又以統一事項提起行政賠還償付訴訟,最高國民法院以為行政機關曾經對當事人予以了賠還償付,支撐了原審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43]包養 如前所述,在沒有對息爭協定能否符合法規有用停止實體審查的情形下作出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將對被告基于原膠葛的法定賠還償付懇求權發生既判力;萬一息爭協定效率被覆滅,兩邊恢復到原膠葛狀況,此時若被告基于原膠葛的法定賠還償付懇求權尚未跨越時效,則法令關系便會產生前后牴觸。即使要采用採納訴訟懇求的判決,也應該對息爭協定做實體審查,在確認息爭協定符合法規有用的條件下作出。[44]新《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還償付案件若干題目的規則》(以下簡稱《行政賠還償付規則》)第32條規則,被告的喪失曾經經由過程行政抵償等其他道路取得充足接濟的,採納賠還償付懇求。實用該規則的條件也應該是:行政抵償等其他道路經法院審查確認符合法規有用。[45]此外,有些處所法院的處置方法也值得確定:法院在當事人就原膠葛告狀時對被告停止釋明,應先就息爭協定提起行政協定訴訟,“待國民法院對息爭協定效率作出評定后再行依法追求接濟”。[46]

綜上,行政息爭協定在消極方面的效率內在的事務是發生訴訟法上的法式抗辯,以此消除兩邊對息爭前法令關系的主意,避免再行爭論。回應本文開首關于若何和諧息爭協定與行政訴訟之間關系的疑問:協定一方以原膠葛提起行政訴訟時,若另一方基于息爭協定主意抗辯且抗辯成立,法院應該釋明被告變革訴訟懇求或另案提起行政協定訴訟(如懇求撤銷或變革息爭協定等),經由過程在本訴中或另案覆滅息爭協定效率后才幹再就原膠葛停止訟爭;若被告謝絕,則其主意就會自相牴觸(一面不否定息爭協定的效率和內在的事務,一面卻又就原膠葛再行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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